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作失职,给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造成严重损失; (二)挪用债券持有人托管债券和资金; (三)篡改债券账户有关账务数据; (四)泄露债券持有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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