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债券结算

第四十四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为投资者的债券借贷提供便利,以保证债券结算的顺利进行,有关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