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债券结算第四十四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为投资者的债券借贷提供便利,以保证债券结算的顺利进行,有关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