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债券结算

第四十三条

已进入债券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资金和债券,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物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能被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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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