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债券结算第四十三条已进入债券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资金和债券,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物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能被强制执行。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