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债券结算

第四十二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采用券款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结算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见券付款是指收券方以付券方应付债券足额为资金支付条件的结算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付券方以收到收券方支付的足额资金为债券过户条件的结算方式。 纯券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债券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的风险由结算双方自行承担。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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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