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债券结算
第四十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明确结算指令的形式和传递方式,并对其采取有效的识别措施。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有效结算指令及时为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办理债券结算,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债券结算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明确结算指令的形式和传递方式,并对其采取有效的识别措施。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有效结算指令及时为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办理债券结算,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