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