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债券结算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债券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时发送债券结算指令,其相应的债券账户应当有足够余额用于结算。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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