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章 债券结算第三十九条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债券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时发送债券结算指令,其相应的债券账户应当有足够余额用于结算。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