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债券托管

第三十七条

债券发行人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兑付本息或相关收益资金分配时,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足额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支付相关款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相关款项后应当及时办理;债券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有权推迟办理,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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