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债券托管

第三十六条

跨市场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进行转托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转托管服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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