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债券托管

第三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托管其持有的债券。 债券托管关系自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为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后成立,至债券账户注销终止。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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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