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债券托管第三十四条债券持有人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托管其持有的债券。 债券托管关系自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为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后成立,至债券账户注销终止。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