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债券登记

第三十一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依法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质押登记服务,对相应债券进行冻结;或依照法律法规对债券进行冻结。债券被冻结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相应债券账户内加以明确标记,以表明债券权利受到限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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