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债券登记第二十七条债券登记是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事实的行为。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