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债券账户第二十二条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出申请,且应当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债券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