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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