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十六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活动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互配合,建立债券市场一线监控制度。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活动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互配合,建立债券市场一线监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