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十三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一)债券持有人查询本人的债券账务资料; (二)受托人持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委托查询有关债券账务资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查询和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方便债券持有人及时获得其债券账户记录。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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