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十二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编制并定期发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信息。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述信息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