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十一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债券账务数据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时间至少为债券到期后20年。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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