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十一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债券账务数据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时间至少为债券到期后20年。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