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配额的二次分配

第九条

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及有关公司(以下简称有关公司)按外经贸部的规定负责配额的二次分配。 (一)活畜/大闸蟹 1、分配给有相关商品出口经营能力的出口企业。 2、鼓励规模经营。出口企业所获得的配额数量不得低于相关商品出口配额的最低分配标准。活大猪15000头,活中猪10000头,活乳猪2500头,活牛1000头,大闸蟹30吨。年出口配额总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口岸和有关公司,由1家经营。 3、外经贸部将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试点审批有实力的生产场(厂)自营供港活大猪业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生产场(厂)可向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出口配额。 (二)活鸡:按外经贸部《供港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管发166号)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实行规模经营。 (三)冻肉禽 1、分配给有出口经营能力和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 2、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可自行审批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营供港冻肉禽业务。 3、出口企业所获得的配额数量不得低于相关商品出口配额的最低分配标准:冻猪肉500吨,冻牛肉200吨,冻鸡150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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