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外经贸部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的产品必须是自产产品。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数量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