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七章 监控及反馈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有义务随时向外经贸部报告业务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及情况。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