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七章 监控及反馈

第十九条

质量的反馈 (一)外经贸部定期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的检验检疫情况。 (二)代理机构每月须向外经贸部反映上月所有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状况。如有特殊的质量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外经贸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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