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七章 监控及反馈第十八条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出口企业须按我部《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有关要求,定期将有关商品的配额使用、出口等情况报外经贸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