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七章 监控及反馈

第十八条

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出口企业须按我部《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有关要求,定期将有关商品的配额使用、出口等情况报外经贸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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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