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六章 供港活大猪生产场(厂)供货资格的认可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将根据香港市场的需求状况和内地生产水平、出口规模经营等要求,适时调整有关标准,动态管理并公布供港活大猪认可猪场。其他活畜(活中猪、活乳猪、活牛),待条件成熟时也将采取供货资格认可制度。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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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