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六章 供港活大猪生产场(厂)供货资格的认可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猪场均可通过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向外经贸部申请供货资格。 1、生产场(厂)卫生防疫条件合格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注册登记。 2、以前无供货实绩的单个生产场(厂),实际年产活大猪5000头以上;或前三年供港活大猪的供货实绩年均在3000头以上的生产场(厂)。 3、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状况良好(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生产场(厂)的活大猪须实行自繁自养,其品种、规格符合香港市场的要求。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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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