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六章 供港活大猪生产场(厂)供货资格的认可

第十四条

为推动规模生产,保证质量,同时鼓励科学饲养、品种改良等,对港出口活大猪试行供货猪场认可制度。外经贸部根据生产场(厂)的生产能力、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卫生防疫水平以及产品的品种规格是否符合香港市场的要求等标准,认定并赋予生产场(厂)供货资格。任何出口企业只能出口经认可的猪场的活大猪。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