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章 代理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认真调查、落实有关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证及时、安全收汇。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