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章 代理

第十一条

香港代理机构、国内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确立彼此之间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一)活畜 1、代理机构和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签定出口代理协议。出口企业有义务保质保量提供委托代理出口的商品,同时也有权了解被代理商品在市场销售的详细情况。五丰行在保证完成市场占有率目标的前提下,履行其总代理的权利。 2、出口代理协议应对双方的供销数量、代理佣金及其他费用等有关内容明确各自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 3、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应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供货猪场名单并报外经贸部核准。出口企业在获得出口配额后,必须从经外经贸部核准公布的供货猪场收购出口。出口企业和供货猪场须签定相应的供货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活鸡及冻肉禽 1、五丰行和广南行负责内地活鸡对香港的出口代理工作。其中,广南行负责代理广东省(含深圳市)的供港活鸡,五丰行负责代理除广东省以外其它省市的供港活鸡。 2、供港冻肉禽由五丰行负责代理工作。 3、出口企业和代理机构须签定相应的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出口企业和代理机构签定供港水产品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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