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配额的二次分配

第十条

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可根据以下标准向外经贸部申报1-2家生产企业自营供港活大猪出口业务。 (一)生产场(厂)的卫生防疫条件合格并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二)单个生产场(厂)母猪存栏达2000头,年产活大猪30000头以上;或前三年供港活大猪的供货实绩年均在15000头以上的生产场(厂)。 (三)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状况良好(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生产场(厂)的活大猪须实行自繁自养,其品种、规格符合香港市场的要求。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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