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高等学校名称,还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二)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三)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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