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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