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