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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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