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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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