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