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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