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名称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须在名称中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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