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名称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须在名称中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