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