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是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股票期权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股票期权业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是指具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做市商,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为其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持续报价或者双边回应报价等服务的机构。 权利金,是指股票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股票期权合约的资金。 保证金,是指用于结算和保证股票期权合约履行的现金或者证券。 衍生品合约账户,是指经营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股票期权合约交易、行权申报及记录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期权合约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股票期权买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权合约权利仓的投资者。权利仓指股票期权合约买入开仓形成的持仓头寸。 股票期权卖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者。义务仓指股票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形成的持仓头寸。 行权,是指股票期权合约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协议行权,是指经营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的行权申报及相关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各自权利义务由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在经纪合同中进行约定。 行权价格,是指股票期权合约中约定的在行权时买入、卖出约定标的证券或者用于计算行权价差的价格。 结算,包括对股票期权交易双方的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日常交易结算是指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行权结算是指股票期权行权的资金清算与交收以及标的证券的清算与交割。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结算与行权结算中的资金交收与标的证券交割统称为交收。 备兑开仓,是指投资者事先交存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结算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认购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认沽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其他未公开信息:是指除标的证券市场内幕信息以外、对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下列信息: 1、证券交易场所、存管银行、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市场监测监控机构在经营、监控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证券交易、证券持有状况、资金数量等相关信息;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 3、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制定或作出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者决定;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