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制定机关
科技部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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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