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