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制定机关
科技部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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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