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