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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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