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组织要求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