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构成实质性改变: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所进行的操作; (二)冷冻或者解冻; (三)包装和再包装; (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五)纺织产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六)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 (七)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以及上光; (八)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 (九)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壳;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十二)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以及其他简单的包装; (十三)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志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四)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十五)把零部件装配成完整产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者拆卸; (十六)屠宰动物。 进口货物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不视为瑞士原产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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