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按照《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经实质性加工获得瑞士原产资格的产品,作为另一产品的生产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的,该产品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影响另一产品的原产资格确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按照《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经实质性加工获得瑞士原产资格的产品,作为另一产品的生产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的,该产品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影响另一产品的原产资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