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是指允许使用的非瑞士原产材料价格占产品出厂价格的最大百分比,该百分比应当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非原产材料百分比=非原产材料价格产品出厂价格×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在瑞士进口时,海关按照《海关估价协定》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进口时价格无法确定的,该价格应当按照在瑞士关境境内产品生产过程中最早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计算。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