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是指获得产品的方法,包括但是不仅限于产品的种植、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产品部分或者已经用于另一产品生产过程的产品; 实质性改变,是指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关境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产品所对应的标准。 非原产货物、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装配机械、仪器、装备的行为。 出厂价格 ,是指向对产品进行最后生产或者加工的生产商支付的出厂价格,包括使用的所有材料的价格、工资、其他花费以及减去出口退税的利润; 可互换材料,是指相同种类或者商业品质相同的可以互相替换的材料,这些材料在投入最终产品的生产后无法加以区分。 授权机构,是指经我国或者瑞士的国内法或者其政府机构指定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机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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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