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瑞士: (一)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瑞士关境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瑞士、中国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生产和加工该货物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瑞士经过实质性改变,即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从瑞士关境直接运输至我国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