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瑞士关境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以及中转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在《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日的6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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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