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瑞士关境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以及中转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在《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日的6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瑞士关境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以及中转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在《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日的6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