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进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根据核查结果,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真实或者不准确; (四)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6个月或者双方海关商定的期限内收到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准确说明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是否有效、产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等。 (五)不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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