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