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货物生产或者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可互换材料,同时包括瑞士原产材料和非瑞士原产材料的,可以依据瑞士关境的库存管理制度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为原产材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