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货物生产或者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可互换材料,同时包括瑞士原产材料和非瑞士原产材料的,可以依据瑞士关境的库存管理制度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为原产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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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